在答復的過程中,回答者獲取區別特征的途徑有很多。例如,在審查意見通知書中直接取得。與本申請文件進行比較后確定?;蛘呓涍^與發明人的直接溝通確定。
那么,找到區別特征之后呢?是直接回答多個區別特征(以下簡稱直接法),還是從多個區別特征中找出一個以上(組合式)區別特征進行回答(以下簡稱選擇法)。
有人說直接法比較好。直接法具有回答點多、答復全面的優點,可以將對比文件和本申請文件進行詳細的比較。此外,審查員在詳細理解本申請文件所公開的技術方法的基礎上,可以得出本申請文件與比較文件不同的結論。從而得以授權;有的人說選擇法好,因為選擇法具有答復點針對性強,答復力強的優點,可以清楚的比較文件和本愿文件,進而讓審查員比較本愿文件所揭示的區別特征使比較文件這一結論能夠容易接受,從而得以授權;
但是,在發現區別的特征之后,無論是直接使用法,還是選擇法,都是盲目的,原因如下。當直接方法被直接使用時,由于在答辯過程中主張的所有觀點都來自權利要求,因此具有多個被區分的特征,使得在答辯過程中主張的所有觀點得到權利要求1的支持。雖然不能全部被添加到權利要求1中,但是不得不考慮上述多個被區分的特征是否是必要的技術特征。是具有特定技術特征的創造性嗎?否則,由于不必要的技術特點,我們必然會人為地縮小專利保護范圍,不利于專利申請的保護。如果直接使用選擇方法,那么每個區分特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問題,因此如果僅選擇一個或多個選定的區分特征來確定一個或多個可解決的技術問題,那么上述的區分特征還應考慮一個或組合是否可以與權利要求1的其它技術特征構成完整的技術方案。根據一個或組合的區別特征重新確定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否超過了原申請文件的記載范圍?(現在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沒有寫在說明書上,有些審查員認為超出了范圍)。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不完整,或者技術問題超出范圍,導致專利申請過程出現障礙,不利于專利答辯的高效進行。
為了避免上述問題,本文認為在專利答復的過程中,首先需要確定邏輯主線,進而按照邏輯主線正確地鎖定區別特征,完成專利答復。邏輯主線的確定是以專利申請文件的背景技術、有益效果,即專利申請實際要解決的問題為出發點,確定包含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邏輯主線,因此,為了緊密結合專利實際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進行創造性的討論,要確定區別特征。這樣答復有幾個好處:
一、答復過程中所闡述的內容不偏離發明創造的笨死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避免了專利權人認為答復文案不能正確表達所要保護的技術,從而導致專利權人不認可答復文案的問題,同時,審查員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從原申請文件里沒有記載。以及不能顯而易見的得到、導致答復超出范圍的問題;
二、確定技術問題,結合權利要求書中已經存在的技術特征,確定區別特征,進而確定是否修改權利要求,以區分必要的技術特征和不必要的技術特征;避免權利要求內加入非要技術特征導致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過度縮??;
三、根據確定的區別特征,有針對性地展開意見陳述,進一步突出意見陳述的重點,避免論點多而不突出重點以及陳述內容雜亂的問題,提高答復的質量和有效性。
四、以建立的邏輯主線為起始點,確定答復的邏輯起點,避免了多條邏輯主線導致答復效率低,以及邏輯混亂的問題。
綜上所述,本文在參考審查意見的基礎上,以專利申請實際需要解決的問題為出發點,進而確定包含實際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邏輯主線是必要且有效的。所以本文認為應該正確理解審查指南中三步法的第二步,避免將區別特征與本申請文件的技術性方案相脫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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